第十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一、资产占用类
第111号科目 现金
1. 本科目核算利用世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用于项目建设的库存现金。
2. 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自筹资金缴入--现金”等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 本科目核算项目办存入银行用于项目建设的款项。
2. 项目办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银行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 项目办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及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月份终了,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除了未达账项所发生的正常差额以外,属于银行对账单差错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单位错记漏记的,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入账。
4. 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账。
按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科目。
5. 项目办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商或承包商代为签发。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
1. 本科目核算临时支付、应收回结算的款项。
2. 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
1. 本科目核算项目办借给项目受益单位,需定期收回的款项。
2. 项目办将项目形成的资产交付受益单位使用,并与之签订协议落实债务时,按债务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同时按资产总值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在建工程”等有关科目。
3. 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33号科目 借出有偿资金
1. 本科目核算上级项目办借给下级项目办用于项目建设需要偿还的财政配套资金。
2. 上级项目办借出有偿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 本科目应按下级项目办进行明细核算。
第134号科目 借出世行贷款
1. 本科目核算上级项目办借给下级项目办用于项目建设需要偿还的世行贷款。
2. 上级项目办借出世行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 本科目应按下级项目办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预付款项
1. 本科目核算项目办预付给项目承包商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预付给供货商的购货款。
拨付给承包商抵作备料款的器材,也在本科目核算。
2. 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器材”等科目。结算工程价款时,从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器材的发票账单,根据发票账单金额结算款项时,从货款中扣回预付货款,借记“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可设置“预付工程款”及“预付货款”两个明细科目,并按承包商和供货商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器材
1. 本科目核算为项目建设而储存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2. 购入、转账拨入、自筹缴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和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 盘盈的材料和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4. 领用材料和出库交付安装的设备,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库直接交付使用的设备,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 转账拨出的材料和设备,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6. 盘亏和毁损的材料和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7. 器材出库的核算采用先进先出法。
第162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 本科目核算项目办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材料和器材盘亏、毁损和盘盈。
2. 盘亏和毁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等科目。
3. 盘盈时,借记“器材”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 盘亏、毁损和盘盈的材料和设备在查明原因后按程序报经批准进行转销和转账。
转销盘亏和毁损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转账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5. 本科目应按“在途物资”科目、“库存物资”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71号科目 在建工程
1. 本科目核算项目各项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勘测设计费、咨询服务与考察培训费等。
2. 根据 “工程价款结算单”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从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扣回工程预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从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应付质量保证金”科目。
3. 本科目应按项目内容设置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第511号科目 拨出农发资金
1. 本科目核算上级项目办拨付给下级项目办的无需偿还的财政资金。
2. 上级项目办拨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 本科目应按下级项目办进行明细核算。
第512号科目 拨出世行贷款
1. 本科目核算上级项目办拨付给下级项目办的无需偿还的世行贷款。
2. 上级项目办拨出世行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器材”等科目。
3. 本科目应按下级项目办进行明细核算。
第525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 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交付或结转给项目受益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2. 工程竣工后,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项目办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前,根据“在建工程”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决算报告两份,交接双方签章后,其中一份为项目受益单位或个人入账依据,另一份由项目办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3. 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使用有偿资金完成的资产,根据有关债务金额同时借记“有偿资金放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4. 本科目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费”、“息费及其他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542号科目 管理费支出
1. 本科目用以核算项目办为开展项目管理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2. 发生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应按支出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余额应在年底转入“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管理费”,贷记本科目。
第55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 本科目核算项目办发生的不包括在上述支出范围内的其他支出。
2. 项目办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余额应在年底转入“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息费及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金来源类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1. 本科目核算从银行或其它来源取得归还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2. 取得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作相反分录。
短期借款发生的利息不在本科目核算。
3. 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 借入有偿资金
1. 本科目核算项目办收到上级财政借入需要偿还的财政配套资金。
2. 收到上级财政有偿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12号科目 借入世行贷款
1. 本科目核算项目办收到的需要偿还的世行贷款。
2. 收到世行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器材”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21号科目 应付款项
1. 本科目核算项目办应付未付承包商或供货商的款项。
2. 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在建工程”、“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应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 本科目应按工程款、器材款、质量保证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24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 本科目用于核算除上述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款。
2. 发生其他应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待冲基建支出
1. 本科目是备抵科目,核算交付使用资产中待冲销的各种需要偿还资金。
2. 用需要偿还资金形成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有偿资金放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资产总值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