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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版用

 

--其他: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3705.9021

--书籍、报刊的

3705.9029

--其他

3705.9090

--其他

37.06

己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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