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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2)在药剂科的调剂、配药、事后核查等工作中可通过网络共享数据

2

基本

31

07.03.3

(1)可共享门诊医师处方数据
  (2)有处方剂量、给药方式的简单核查功能

3

基本

31

07.03.4

(1)有统一药品字典
  (2)可获得门诊、其他科室的处方数据
  (3)能够调用患者基本情况、体征、药敏数据
  (4)能够实时进行药物之间、药物与诊断的检查
  (5)具有处方评价抽查、记录工具,对发生的用药差错能够记录

4

基本

31

07.03.5

(1)从全院统一医疗记录中获得门诊处方记录
  (2)有完善的药品使用核查处理功能
  (3)有药品使用管理记录,支持药品分级管理
  (4)药品知识库能够全面对药品使用进行检查与提示
  (5)处方评价结果能够通过网络传输给门诊和病房医师

5

基本

31

07.03.6

能够跟踪患者治疗周期的药品使用情况,能够调取既往药品使用数据进行药品使用核查

6

基本

31

07.03.7

能够处理外院处方,具有与其他相关医院共享电子处方功能

7

基本

32

07.04.0

病房药品配置(有效应用按出院患者人次比例计算)

  统计近3个月住院药疗医嘱处理达到各级别功能的病人数,计算与同期总出院病人的比例。

手工处理药品准备信息

0

 

32

07.04.1

(1)使用计算机记录药品配置与调剂情况
  (2)可导出数据供其他系统使用

1

基本

32

07.04.2

输入的医嘱、发药记录可供药剂科进行药品核查、统计等工作使用

2

基本

32

07.04.3

(1)可接收病房医嘱、处方
  (2)可为临床提供统一的药品字典、药剂科的可供药目录
  (3)具有用药检查功能

3

基本

32

07.04.4

(1)病房药品信息可供全院共享(字典、可供药目录、药品使用说明等)
  (2)药剂科准备(集中摆药、配液等)过程有记录
  (3)准备过程中有联机用药核查
  (4)具有对药物治疗医嘱进行抽查与进行处方评价记录工具,对发生的用药差错能够记录

4

基本

32

07.04.5

(1)药品准备与发药记录纳入全院医疗记录体系
  (2)可支持药品单品或单次包装并印刷条形码等机读核对标识
  (3)药品检查能够利用诊断、检验结果,结合知识库提供比较全面的核查与提示
  (4)处方点评结果能够反馈给临床医师

5

基本

32

07.04.6

(1)药品使用过程闭环监控数据汇总管理
  (2)对用药不良反应可记录并能够将其作为知识更新知识库
  (3)能够根据临床路径(指南)进行药品的准备

6

基本

32

07.04.7

(1)用药不良反应能够与院外管理机构沟通
  (2)能够处理外部的处方
  (3)住院药品配置能够参考住院前药品使用情况

7

 

33

08.01.0

病历管理

病历质量控制(实现出院患者人次比例计算)

  统计近3个月达到各个级别功能处理的病历数,计算与总出院病人病历数的比例

没有使用计算机进行病历质量管理或仅用本地字处理工具管理

0

 

33

08.01.1

(1)有简单的终末病历质量控制记录程序,包括记录病历项目与格式缺陷、记录审查人员和时间等
  (2)用导出数据文件或共享介质方式在部门内部交换信息

1

 

33

08.01.2

(1)具有记录与处理病历项目与格式、质量控制能力,以终末质控记录为主
  (2)记录数据能够在病案管理部门内部通过网络共享
  (3)质量控制系统数据可导出文件与其他医师或管理部门交换

2

 

33

08.01.3

(1)能够通过系统获取病房医疗数据用于病历质控
  (2)可记录病历质控基本信息
  (3)质控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与医师、管理部门交换,初步实现过程质量控制

3

基本

33

08.01.4

具有按时限进行病历质控管理功能,可为医师、管理者自动提示病历书写时限

4

基本

33

08.01.5

(1)病历质控系统能够提供根据专科病历、诊断等差别化的质量控制项目
  (2)能对时限等明确、固定要求内容进行自动判断处理并产生相应控制报告内容
  (3)能够记录病历内容缺陷,包括合理用药监控、感染控制、费用控制记录等

5

 

33

08.01.6

具有对病历缺陷内容进行追踪纠正检查功能,包括病历的格式、时限、合理用药、感染控制、费用控制等重要的医疗记录

6

基本

33

08.01.7

(1)支持对跨医疗机构病历信息阅读功能,为病历质控人员提供全面病历信息用于质量管理
  (2)支持跨医疗机构病历质量跟踪

7

基本

34

09.01.0

电子病历基础

病历数据存储(有效应用按照已有记录年限考察)

  按照评分标准表中要求统计病历中各项内容存储达到各级年限的病历数,计算与总病历数的比例

未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

0

 

34

09.01.1

重点病历数据(病案首页、住院医嘱、检查报告、检验报告、门诊处方)可分别存储一个就诊周期(门诊存储当天,住院存储一次住院)

1

 

34

09.01.2

重点病历数据(病案首页、住院医嘱、检查报告、检验报告、门诊处方)可集中统一存储一个就诊周期(门诊存储当天,住院存储一次住院)

2

 

34

09.01.3

(1)重点病历数据(病案首页、住院医嘱、检查报告、检验报告、门诊处方)可集中统一长期存储
  (2)可访问历史就诊记录

3

 

34

09.01.4

(1)重点病历数据、主要医疗记录和图像可供全院使用并可集中统一长期存储
  (2)病历保存时间符合病历管理规范的存储要求

4

 

34

09.01.5

(1)全部医疗记录和图像形成统一管理体系,能够集中长期存储
  (2)病历数据具有智能化的调用与传输机制
  (3)对于预约或已住院患者的全部医疗记录能够提前提供调取和快速访问功能

5

基本

34

09.01.6

(1)已将历史数据数字化
  (2)病历的存储控制具有智能化分配存储空间、监控存储与备份操作,具有动态智能高效调度机制

6

基本

34

09.01.7

可记录和存储就诊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和健康记录并进行存储

7

基本

35

09.02.0

电子认证与签名(有效应用按系统数考察:1、4、6、7级以全部子系统为基数;2、3、5级以相关子系统为基数)

  统计各个需要独立认证系统达到相应级别要求的系统数,计算与总系统数的比例

无电子身份认证

0

 

35

09.02.1

各个系统有独立的身份认证

1

 

35

09.02.2

临床应用的电子病历系统(住院医师站、门诊医师站、护士站)有统一的登录与身份认证

2

 

35

09.02.3

重点电子病历相关系统(门诊、病房、检查与检验系统)有统一的登录与身份认证

3

 

35

09.02.4

医疗相关的所有系统能实现统一的身份认证

4

 

35

09.02.5

重点电子病历相关记录(门诊、病房、检查、检验科室产生的医疗记录)的最终医疗档案至少有一类可实现可靠电子签名功能

5

基本

35

09.02.6

(1)所有医疗记录处理系统产生的最终医疗档案具有可靠电子签名                                 (2)重点电子病历相关记录(门诊、病房、检查、检验科产生的医疗记录)的最终医疗档案至少有一类可实现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可信时间戳

6

基本

35

09.02.7

(1)全部电子病历系统在数据产生过程可实现可靠电子签名,如每个医嘱、每段病程记录、每个阶段的检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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