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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需个别调整,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对本级采购内容的必要性和技术适用性负责。

第五章 招标文件的编写和审定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统一使用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共同编制的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由各级项目办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根据审批权限,逐级报批。需世界银行前审的,逐级送审。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经批准后,不允许对其技术规格进行更改。地方各级项目办对技术规格的准确性及适用性负责。
  第二十条 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按国内有关程序,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查。

第六章 评标

  第二十一条 根据采购管理职责的划分,各级项目办负责组织本级项目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要严格执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规定,严肃评标纪律,遵循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需世界银行前审的评标结果和合同,应报国家项目办审核后报世界银行批准。

第七章 合同支付与索赔

  第二十四条 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支付和结算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本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果发生索赔事件,地方各级项目办应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采购合同金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招标代理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应加强采购货物的管理,定期检查、监督采购货物的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倒卖等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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