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和管理本省项目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项目办采购工作;
(二)制定采购管理细则,确定本省市(地)、县级项目办采购管理职责;
(三)编报本省项目年度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选择、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本省竞争性招标采购活动;
(五)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参加相关的评标、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
(六)及时向国家项目办报告本省项目采购情况,按时提交项目采购进度报告。
第八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采购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项目土建工程与货物采购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三种方式。
第十条 土建工程采购方式的选择:
(一)单个合同估算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工程,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
(二)单个合同估算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工程,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
(三)单个合同估算金额低于10万美元的工程采用国内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 货物采购方式的选择:
(一)单个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货物,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不包括聚氯乙烯管件的采购);
(二)单个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货物,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
(三)单个合同估算金额低于10万美元的货物采用国内询价采购。
第十二条 下列采购需报世界银行前审:
(一)单个合同估算金额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货物采购;
(二)单个合同估算金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工程采购;
(三)各省单个合同估算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前两个货物采购;
(四)各省单个合同估算金额低于100万美元的第一个工程采购;
(五)各省新项目县单个合同估算金额低于100万美元的第一个工程采购。
第四章 计划编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年度采购计划,逐级上报,由国家项目办汇总后,报世界银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