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试点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立足当地实际,根据不同的自然和经济条件以及农作物品种习性,确定适宜的试点模式,不搞“一刀切”。同时,要先选择开发条件较好和有一定推广基础的项目区和易于推广的农作物开展试点,待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扩大。
(二)财政扶持,农民参与。开展试点工作对农民群众来讲是一项新鲜事物,为了调动农民开展试点的积极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试点工作要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采取民主的方法,积极征求与听取农民的意见,提高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不得强迫命令。
(三)加强领导,搞好配合。做好试点工作不单纯涉及水利措施,而且还须有配套的农机、农技、农艺等综合措施。因此,试点地区农发办事机构应加强领导,搞好协调,主动与水利、农业、农机部门以及技术推广单位、滴灌节水器材生产企业等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开展好试点工作。
三、试点范围的选择
有关试点省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试点范围。
(一)自然条件。干旱缺水地区,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年均蒸发量1000mm以上,无霜期160天以下的地区。
(二)项目区。1、既可在拟新建项目区,也可在已建成项目区;2、水源工程有保证;3、耕地面积比较集中连片(1000至2000亩),农作物种植种类统一。
(三)工作基础。县、乡领导重视,推广技术力量强,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经济等条件属于中等,有一定的代表性,示范带动作用较强,可供其他地方学习借鉴。
(四)作物品种。以经济作物为主,适当兼顾粮食作物(如马铃薯)。
(五)试点数量。各省可选择2至3个不同地形地貌和作物类型进行试点。
(六)实施主体。原则上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有条件地区也可由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织实施。
四、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一)资金扶持政策。
1、把试点作为“因素分配法”中的一个因素予以考虑。国家农发办在分配资金指标时,将试点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适当增加相关省的中央财政投资规模。
2、提高亩投资标准。新建项目区的亩投资标准提高到1000元(含农民筹资投劳,下同),已建成项目区的亩投资标准为400元。新建项目区和已建项目区新增加的投资专门用于购置滴灌设备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