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内河航道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以来,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管理和养护,确保了航道畅通与安全,有力支撑了水运和社会经济发展。为弘扬先进模范的优良品质和作风,激励广大航道管理养护工作者为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水运体系而努力奋斗,部决定对2001~2010年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现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先进集体原则上在航道站(段、处、所)、信号台、绞滩站、挖泥船、测量队、航标艇、工程队、船闸管理所(站、处)等航道基层单位产生。先进工作者授予在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侧重考虑一线工作的职工。
拟表彰“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先进集体”42个,“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先进工作者”100名。(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工思想政治教育。
2.工作业绩突出。严格执行航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航道管理养护工作规范。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能源,努力提高航道管理养护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效保护了航道资源,确保了航道畅通。
3.职工队伍稳定。职工具有强烈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勤政廉政,作风民主,职工支持率高,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情况。
5.近10年来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影响较大的投诉、上访事件。
6.近10年曾获得地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等荣誉称号。
(二)先进工作者。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