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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2〕23号)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为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职能,促进学校卫生安全,卫生部、教育部组织起草了《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方案》,并决定在你省(区、市)开展试点工作。现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学校卫生管理。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试点学校卫生监测工作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二、各试点地区要认真做好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做到监督与指导、监测与服务并重,及时录入和审核监督监测数据,保证监督监测信息准确可靠和及时传输。

  三、学校卫生涉及多部门、多专业,综合评价是学校卫生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本次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机制和方法,探索建立学校卫生监督信息分析与通报制度,研究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与干预模式,进一步提高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效率与水平。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编制信息简报,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请各试点省(区、市)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及试点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我部监督局。

  卫生部监督局 范鹤

  联系电话:010-68792606 68792387(传真)

  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星一

  联系电话:010-82805583 82801178(传真)

  电子邮箱:cyrss@126.com

  附件:
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要求,切实履行学校卫生监督职责,提高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水平,增强学校卫生监管能力,保护学生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将学生健康保障工作作为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探索有效监督模式,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在校学生健康。

  二、工作目标

  在试点地区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和指导,构建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学校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动态掌握试点学校基本信息和卫生状况,初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卫生监督监测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学校改善卫生状况,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常见病,逐步提高学生整体健康水平,为制定学校卫生政策、法规提供基本数据和科学依据。

  三、工作内容及试点范围

  (一)试点范围。

  根据我国学校卫生区域特点和监督工作发展水平,试点工作选择北京、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西、甘肃7省(区、市),每省选择省会城市和2个地级城市、2个县(可在试点地市外)开展试点工作,每个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分别选取10所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各3所和职业中学1所),每个县(市)各选取5所中小学校,兼顾学校类别、乡镇分布和寄宿制学校。有条件省份可适当扩大试点学校范围。

  (二)工作内容。

  1.基本情况调查。试点省开展试点前期调查,摸清本省(区、市)学校卫生基本信息,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确定试点学校。试点学校一经确定,试点期间原则上不调整。

  2.监督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试点工作要求,开展中小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具体监督指标参见附表1)。监督频次每年2次,于春秋季开学时实施,春季侧重于呼吸道传染病和教学环境卫生,秋季侧重于肠道传染病和饮用水、生活设施的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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