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
(一)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除应当提交《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协会条款的区别,并说明详细理由;
2.商业车险费率,包括预期赔付支出(含直接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营业税及附加、佣金及手续费、经营管理费用、利润及风险附加等;
3.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公司报送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使用的纯损失率与行业参考纯损失率的差别;
2.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经营情况,包括保费收入、赔付水平、费用水平、承保利润、应收保费情况、再保险安排等;
3.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分析、产品定位、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市场前景预测等;
4.公司符合本通知关于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条款费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5.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所涉及的材料,进行数据真实性检查。
(四)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下列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1.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
2.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3.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4.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除前款规定外,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