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农业围垦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12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7日)废止

国家海洋局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海管字[2006]245号)


江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在我国海域滩涂中,由于潮流及泥沙作用自然形成部分淤涨型高涂。科学、有序开发利用这些海涂资源,不仅有利于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沿海地区的防灾减灾能力。为此,我局决定在江苏、浙江两省开展淤涨型高涂 (以下简称“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现对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高涂围垦养殖用海年度总量控制制度

  江苏、浙江两省海洋与渔业局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高涂自然淤涨的速度,制定全省每年高涂围垦养殖用海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批准。经批准的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省海洋与渔业局可以将国家海洋局批准的年度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市、县,也可以由省里统一安排使用。国家海洋局在每年年底前对当年用海总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省节余的年度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可在下年度结转使用。

  二、高涂围垦养殖用海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高涂围垦养殖必须编制项目用海规划。规划由当地政府负责编制,规划内容包括:(1)规划报告书,说明高涂围垦养殖用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利用方式等;(2)规划图,标明高涂围垦养殖用海项目的位置、面积、范围等。高涂围垦养殖用海项目规划要委托乙级以上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进行论证,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对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对于论证和评审可行的项目规划,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将项目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国家海洋局审查,审查同意的,国家海洋局下达规划同意书。

  三、高涂围垦养殖用海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高涂围垦养殖用海项目应由地方政府授权的单位组织实施,省海洋与渔业局参照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进行管理。凡国家海洋局下达规划同意书的高涂围垦养殖用海项目,在确定海域使用权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同一个围垦养殖用海项目可以确权给一个养殖用海者,也可以确权给多个养殖用海者。在养殖用海过程中,由于淤积而形成土地的,可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高涂围垦养殖用海可执行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和管理政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