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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西藏自治区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批复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西藏自治区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批复


  你们《关于呈报西藏自治区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投资计划的报告》(藏农开办[2007]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自治区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建设范围:项目涉及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等7个市(地)的19个县(市);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171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99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3160万元,自筹资金4115万元;开发任务:中低产田改造项目13个,开发面积8.28万亩;草原(场)建设项目17个,开发面积23.73万亩。
  二、请你自治区依据此计划批复,尽快审批县级的具体实施计划。务必于收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后的两个月内,将批复各开发县(市)的具体实施计划的汇总情况,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如与国家农发办批复的计划有所变动,需说明变动的理由、具体内容等情况,重新填写“土地治理项目具体措施投资计划表(国农办计6)”和“项目县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安排情况表(国农办计3)”,并将说明及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含报表数据盘);如无变动,也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具体实施计划报送文字说明。
  三、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办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中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四、要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相关规定,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和引导项目区农民筹资投劳;要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要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的两个月内,将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并督促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组织报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资金拨付情况将作为考评因素纳入资金分配综合因素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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