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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
  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
  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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