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3号)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
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