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服装家纺自主品牌调查分析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函[2012]12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纺织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关于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的要求,决定在服装家纺行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情况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全面调查服装家纺行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是推进自主品牌建设的基础工作,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总结我国服装家纺行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编制和发布服装家纺行业自主品牌年度发展报告,宣传知名品牌和优秀品牌企业,支持自主品牌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总结推广自主品牌创建的经验,进一步推进服装家纺行业自主品牌发展,促进纺织工业整体发展水平提升。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一)上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2.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商标注册和使用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拥有的自主品牌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核准注册;
3.企业自主品牌产品有一定的市场销售业绩。
(二)企业上报材料
1.《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企业上报书》(以下简称《企业上报书》;简单介绍企业基本情况、自主品牌建设情况等。1000字以内)。
2.《服装家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调查表(2010年、2011年)》(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2),本次调查要求上报2010年、2011年自主品牌建设有关数据和信息。
3.按照《调查表》填报说明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书面材料的要求
1.装订要求。企业书面材料(含《企业上报书》、《调查表》、证明材料)按照上述顺序,加装封面后装订成册。采用标准A4纸张规格,一般双面印制,左边装订。
2.格式要求。上报材料封面须标明“服装/家纺”行业类别、报送单位及填报日期,加盖公章(见附件1)。
3.数量要求。提供上报材料3份。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上报程序
1.网上填报。企业登录“中国纺织服装品牌网”(http://www.texbrand.org.cn),点击“品牌调查填报系统”,进入填报页面并注册(真实、有效填写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自主品牌名称等信息)。阅读“填报说明”,按要求逐项如实填写2010年、2011年《调查表》,确认无误后,提交并打印《调查表》。
2.书面上报。在“品牌调查填报系统”页面下载《企业上报书》,填写后打印,连同已打印的《调查表》及证明材料,装订成册(3份),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书面上报。
3.注意事项。如发现有误,请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联系,得到许可权限后,企业登录填报系统重新修改并提交、打印。
(二)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工作程序
1.组织。根据本地区服装家纺企业实际,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调查工作。
2.审核。收到企业上报材料后,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填报系统“填报管理/企业管理/审核栏”点击“核对通过”。企业申请修改数据时,开启对应企业修改权限,并重新审核。
3.上报。形成上报文件,并附企业上报材料(2份)于2012年4月30日前统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四、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将服装家纺行业自主品牌调查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二)精心组织。根据各地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发展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调查工作。
(三)加强合作。加强与地方纺织服装行业协会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让有关行业协会积极参加调查工作。
(四)认真总结。调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本地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基本情况、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积极创建自主品牌。
附件:1. 2011年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情况调查材料封面式样
2. 服装家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调查表(封面及填报说明)
2-1. 服装家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调查表(2010年)
2-2. 服装家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调查表(2011年)
3. 网上填报与审核操作指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2011年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情况调查材料
企业名称(盖章):
行业类别:
填报日期: 2012 年 月 日
附件2:
服装家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
填报说明
1.填报要求
(1)各项内容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
(2)以万元/万美元为单位的指标需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各种认证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填报“有”;
(4)表内各项内容须在中国纺织服装品牌网上填好电子版后打印提交。
2.指标说明
(1)所有涉及销售额数据均按产品的出厂价格计算;
(2)第9项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教育附加费;
(3)第17项专职科研设计人员指:专职从事产品研发、设计工作的核心人员,包括实验室纱线、面料研发和测试人员,服装、家纺产品设计,服装打版人员,不包括设计研发辅助人员,如设备、仪器操作员、应用软件操作员、样品制作工人、设计研发部门后勤行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