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监测体系建设。已建立信息化监测系统的地区,要组织技术支撑单位研究将地方已建系统与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进行对接的可行性及具体实施方案,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填报。未建立区域性监测系统的地区,要研究在监测系统基础上组建本地区节能减排信息监测平台的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在线监测试点。
五、加强节能减排形势监测分析。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测系统,组织开展工业节能减排动态监测分析,按月将本地区节能减排形势报送我部。同时,根据监测及产业发展情况,要适时提出重点监测企业名单调整方案,不断提高监测企业典型性和代表性。
六、加强对重点监测企业的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监测企业实施信息化技术改造,提升节能减排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对重点监测企业能源管控中心、清洁生产示范、节能减排信息化技术应用等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七、进一步加强监测工作联系。各地要及时研究监测系统建设及数据填报等工作中的问题,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以便跟踪完善方案,重大问题及时报部。我部将组织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小组进一步加强与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监测企业沟通协调,实施技术支持专人负责制(联系方式见附件2),加强监测系统应用指导。
附件:1.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监测企业填报情况(略)
2.工业节能减排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相关联系信息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2:
工业节能减排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相关联系信息
一、联系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马海蛟、王孝洋,电话:010-66013058,邮件:jns@miit.gov.cn。
(二)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
胡萍,电话:010-62248538,邮件:huping_apple@163.com。
(三)工业节能减排监测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小组
齐海峰,电话:010-62255336,手机:13641331706,负责:北京、天津、重庆、上海、河南、山西、山东、陕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