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办企〔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创建工作,极大地促进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事业发展。为持续发挥示范创建的带动作用,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决定2012年继续开展创建工作,并依据《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以下简称《创建意见》)认定一批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创建意见》认定条件。申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县域内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超过10家,总数须超过100家。
二、申报数量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示范县原则上不超过2个、示范点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示范县不超过1个、示范点不超过2个。
三、申报程序
符合《创建意见》申报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联合文件形式将申报名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创建认定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标准从优筛选,从严控制申报数量。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研究确定创建认定工作方案和备选示范县、示范点名单。各地农业、旅游主管部门需意见一致后方可上报,意见不一致的或单独一家上报的,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