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人(卫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填表日期:
注:(¡表示单选 ¨ 表示多选)
1. 每家医疗机构的信息填写一张表格,并由填表人通过监督中心网站上报。
2. 医疗机构名称请填写全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名称一致
3. 机构类别分为综合医院(一、二、三级)、中医医院(一、二、三级)、专科医院(一、二、三级)、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4. 放射治疗人次是按照一人一个疗程算一人次的方法计算
5. 医疗机构如配备表中涉及设备,都应填写登记,不缺项漏项。
6. 医疗机构配置了相应的配套设备,在该设备名称后面的 ¨ 中划
附件3:
2012年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抽检内容
(一)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按照《2012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发〔2012〕1号)执行。
(二)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抽检游泳池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用品用具和大型商场空气。
(三)消毒产品重点抽检婴幼儿卫生用品、用于瓜果蔬菜、餐饮具、食品加工工具和设备的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和空气消毒器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重点抽检水质处理器、饮水机和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四)现场监督抽检已获批准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具体计划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抽检计划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本抽检计划,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好监督抽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4月2日前将附表13报至我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二)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同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三)各地要对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及时通报,以降低或消除违法产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当根据情况,将有关信息向有关省份通报或发出协查通知。接到信息通报或协查通知的省份应当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并在3个月内反馈信息。
(四)请各地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11月30日前各地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12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寄至各专业联系人汇总。
(五)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要根据抽检工作需要,负责对承担任务的检验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和质量控制,并及时汇总产品抽检信息,定期函报我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三、联系人
(一)公共场所卫生抽检。
张利 电话:010-68792407,传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hjwsjdc@163.com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环境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
(二)消毒产品抽检。
班海群、李新武 电话:010-67717125、87779905
传真:010-87779905,电子邮箱:banhaiqun@163.com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21
(三)涉水产品抽检。
林少彬 电话:010-67791270,传真:010-67791270
电子邮箱:shaobin_lin@yahoo.com.cn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21
附表:1.2012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12年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3.2012年天然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4.2012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检结果汇总表
5.2012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6.2012年沐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7.2012年商场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汇总表
8.2012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9.2012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10.2012年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11.2012年水质处理器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12.2012年水化学处理剂、饮水机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13.2012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单位联系人员名单
附表1:2012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检
对象
| 采样地点和数量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监督依据
| 执行省份/机构
| 信息
报送
日期
| 备注
|
1
| 游泳
池水
| 辖区内全部各类游泳场所,各抽检1次
| 人工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泳池水余氯、浸脚池水余氯、pH值;
天然游泳场水:pH值、透明度、漂浮物质、有毒物质(自定)
|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
|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 执行省、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9月30日前
| |
2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每个下辖地市辖区内公共场所正常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10个以上,不足10个全部抽检
|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以及地方规章和地方标准等
|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 执行省、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 11月20日前
| |
3
| 住宿
场所
| 每省三星级以上宾馆不少于50户,普通旅店不少于100户
| 检测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床上用品、拖鞋、脸盆、座垫、浴盆)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
|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 执行省、市、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9月30日前
| |
4
| 沐浴
场所
| 每省不少于100户
| 检测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床上用品、拖鞋、脸盆、座垫、浴盆)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
|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 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省
| 执行省、市、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11月20日前
| |
5
| 商场(含超市)
| 营业面积3000m2以上,每省不少于50户,不足50户的全部抽检
| 细菌总数、微小气候、CO、CO2、甲醛、PM10等
|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 执行省、市、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9月30日前
| |
附表2:2012年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盖章):
监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细菌总数
| 大肠菌群
| 尿素
| 浑浊度
| 泳池水余氯
| 浸脚池水余氯
| PH值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份数
| 合格
份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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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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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3:2012年天然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盖章):
监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pH值
| 透明度
| 漂浮物质
| 有毒物质(1)
| 有毒物质(2)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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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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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毒物质根据本地情况,按TJ36表3执行或按GB3079执行,上报中应注明有毒物质种类。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4:2012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检结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盖章):
抽检空调总数
| 抽检合格总数
|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
| 细菌总数
| 真菌总数
| 冷却水嗜肺军团菌
| 冷凝水嗜肺军团菌
|
监测数
| 合格数
| 监测数
| 合格数
| 监测数
| 合格数
| 监测数
| 合格数
| 监测数
| 合格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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