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将北京市大兴区等地区确定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的复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将北京市大兴区等地区确定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的复函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2〕22号)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补充推荐北京市大兴区、顺义区、西城区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的请示》(京中医政字〔2011〕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将大兴区确定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试点开展高血压患者中医健康管理项目。
  二、将顺义区确定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试点开展中医健康教育项目。
  三、西城区在试点开展儿童和孕产妇以及高血压患者中医健康管理项目基础上,增加开展老年人中医健康管理项目试点。
  四、大兴区、顺义区、西城区均根据试点项目内容加入相应的试点地区协作组,参加协作组活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