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需方和投标方的其他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机构应设立专家支持系统。
第十五条 投标方是具备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投标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有完成招标任务所要求的资格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投标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受招标机构的质疑;
(二)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中标后与需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四章 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国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二)国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国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联合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三)公开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活动。公开招标须在《中国招标》周刊上刊登招标通告,也可同时在其他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国外贷款项目,还应在国外贷款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大型项目还应发布招标预告。
(四)邀请招标是指直接向潜在的投标方发出投标邀请的招标活动。
第十九条 办事委托招标手续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需方办理手续时应向招标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按统一格式填写的招标委托书;
2.招标机构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