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招标,其招标范围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
(三)采购的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出的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