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4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号)
现将《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王忠禹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加快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规范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资,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供应厂商的活动。
第三条 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国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国家经贸委负责制订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资格。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电设备招标范围
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应委托国家指定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