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禁止在旅客票价外强制收取保险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6〕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前几年,原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曾发文,明确规定禁止票价外强制收取保险费。总的来看,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据旅客反映,最近,个别铁路、公路和水运企业违反规定,在车、船售票窗口代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并以“保险自愿,不买者请提前声明”等方式,变相强制收取保险费;民航个别企业在办理行李托运时,也强制收取保险费。这些做法违反了保险自愿的原则,损害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形象,引起了旅客的强烈不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为维护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切实保护旅客的权益,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现行各种运输方式的票价中,已经包含了法定的保险费,旅客受到意外伤害时,将得到相应的赔偿。根据保险的有关法规,在此之外代办旅客人身意外伤亡保险时,必须坚持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严禁以各种方式,包括张贴“不买者请提前声明”的告示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保险费。为减少纠纷,明确界限,办理自愿保险时必须另设窗口,不得与办理票证在同一窗口,也不得把购买票证外保险作为正常业务工作的先决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各部门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文件进行清理纠正,并对本地区的旅客售票场所代办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保险费的,包括在售票同一窗口办理保险业务的,一律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乱收费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