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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棉花交易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棉花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成交双方要按各交易额的5%交纳交易保证金。对供棉、购棉数量较大且资信情况好的企业,经国家棉花交易会协调小组批准,交纳保证金的数额可适当酌减。交易合同执行后(交易会常年办事机构收到双方合同回执),即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十八条 国家棉花交易会使用统一的棉花购销合同文本。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交纳保证金后,由交易会鉴证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员设立)鉴证、备案。交易方凭鉴证后的合同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第十九条 棉花交易会货款结算方式由供需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禁止赊销棉花。
  第二十条 运输方式由双方商定。

五、政府调控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交易会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要监督本地区棉花经营、使用单位,按国家计划的要求调出、调入棉花和按国家确定的用棉计划落实购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全国棉花平衡计划指标的落实,使交易会有效运行,国家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运用储备调节机制,对棉花供需适时进行调控。
  (一)对供需双方签订的、经过鉴证的棉花购销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保证资金供应;铁道、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运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监督检查,严格市场管理,严肃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督促棉花购销合同的履行。
  (二)棉花交易会上成交价格,在整个棉花年度内,要考虑棉花储存费用和利息等因素,适时调整,以利促销。早成交的,利息、费用支出少,价格可以低一些;晚成交的,利息、费用支出多,价格可以高一些。
  (三)纺织企业按国家安排的计划订贷或在计划外多购,使企业棉花周转库存保持在正常水平的,国家将在购棉资金和棉花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以推动企业多购棉。当纺织企业棉花周转库存达到正常水平后,交易会上仍出现棉花供大于求时,中央和地方计划部门要视供需平衡情况,及时提出储备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省以上供销社在交易会上按当时交易会的成交价自主选购,分别转入中央或地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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