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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关于重新发布《〈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外专[1996]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委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实施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12号令,国家教委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对外汉语教师队伍近几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对《〈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施细则》发给你们。
  根据修订后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凡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出国从事专职对外汉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持有资格证书。考虑到目前的教师队伍状况,一时还难以全部达到此项要求,各单位应加紧对外汉语师资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在2000年底前实现“持证上岗”的管理目标。在此规定年限内,未获得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者,只能作为实习教师,在国内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2号令发布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必须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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