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的岗位培训工作,原则上仍按国家教委1989年印发的教督字004号通知精神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确定督学培训基地,制定教学计划,选好培训教材,培养相对稳定的专业课教师,提供培训经费,努力提高培训质量。督学人数较少的省、自治区,也可委托华东师大教育管理学院和北京师大教育管理学院等培训基地进行培训。
要重视在督导实践中提高督学素质。各地督导部门应建立日常业务学习制度,及时组织督学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督导业务研究活动,不断提高督学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随文颁发的《督学行为准则》,反映了教育督导工作特点,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督导人员的基本要求,是规范督学行为的主要依据。各地应组织督学认真学习,并以此为准绳,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五、各地教育、督导和人事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督导人员的管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保证督学进行督导活动所需的经费和其他必备的工作条件。地方教育和督导部门还要经常为督学提供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信息资料。
对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均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经过考核,表现优秀的,应予表彰奖励;不称职的专职督学应调离督学岗位,不称职的兼职督学应予解聘。
督学行为准则
一、深刻理解国家的教育宗旨,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克尽监督、指导之责。
二、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依法治教观念,提高督导水平。
三、钻研教育理论,熟悉教育管理工作,掌握教育督导与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探求教育法律,支持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在工作中精益求精。
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讲真话。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态度明确,及时制止、纠正或引导解决。
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情,实事求是。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客观公正,言之有据。提出的督导建议、中肯、确切。
六、作风民主,对人热情、坦诚,尊重被督导单位,热心为地方和学校服务。保障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