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关省、自治区对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要注意同
《暂行办法》颁布前已进行的评估工作相衔接。对此情况,省、自治区可按
《暂行办法》和
《试行办法》要求对有关县(市、区)进行复查。经复查,达到本文上款所定各项要求的,即可报送国家教委审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两基”督导评估工作中,应十分重视指导县级的自查自评工作。要会同地、市,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制订办法提出要求,并深入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切实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五、国家教委于今年下半年将对各省、自治区本年度评估验收的“普九”、扫盲县(市、区)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数量原则为今年评估验收县(市、区)数的10%,如某省评估验收的县不足10个,最少亦抽查1个县。对所辖各县(市、区)今年均实现“两基”的省,抽查的比例还要大一些。具体抽查时间,与《
教育法》执法检查统筹安排。
六、对基础教育的“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简称“五查”),是贯彻全教会议精神,加强依法治教,落实“两基”重中之重地位的重要措施,必须善始善终。工作中,要抓住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项教育投入政策落实和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这两个重点,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务求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五查”的自查、复查和抽查,要同《
教育法》执法检查和“两基”督导检查统筹安排,结合进行,防止因检查活动头绪过多,给县级政府增加过重的工作负担,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今年要就《教育法》的执法检查工作向国务院提交报告,“五查”总结报告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厅)会同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联合撰写,分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五查”工作概述,自查结果和针对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五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请整理专题材料随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