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按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考察教育经费政策落实情况时,应注意考察教师工资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小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是否做到逐年增长;城乡教育费附加能否足额征收,使用是否合理;以及依法规范教育集资和贯彻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精神的情况。
5.如接受检查评估的县(市、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已经省级检查评估达到要求的,在“两基”评估验收时,应对扫盲成果的巩固与提高情况进行检查。
二、在“两基”督导工作中,各地应根据有愈来愈多的县(市、区)达到现阶段“普九”和扫盲要求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这类地区工作的指导。在今年,应有计划地对经评估验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进行复查。同时还应根据实际,对这类县(市、区)的普及教育程度、教育经费保障、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与效益以及扫盲工作等提出新的要求。应该明确,实现“两基”与促进“两全”是有机的整体,当前要特别重视引导地方和学校建立落实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使其实施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三、根据
《暂行办法》和《
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教委决定从1996年开始公布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估验收的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名单。
1.国家教委计划公布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仅限于按省级规划在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不含计划在2000年前“普九”而分阶段评估验收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
2.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根据
《暂行办法》和
《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评估验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基本要求应按以下精神掌握:(1)小学布局合理,能够满足适龄儿童就学需要。普及程度按
《暂行办法》第
8条规定执行。(2)小学教师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含取得合格学历或专业合格证书,以及1986年底前任教满20年并评聘了教师职务)的比例在90%左右。个别教育基础特别薄弱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农村举办的初级小学的教师学历合格率还可再适度灵活掌握。(3)小学办学条件应按
《暂行办法》第
10条规定的要求和本文第一题第3款的精神掌握。农村举办的初级小学和教学点,按
《暂行办法》第
14条第2款规定执行。(4)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