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两基”督导评估和“五查”工作的通知
(教督[1996]5号 1996年5月20日)
去年,各地开展的“两基”督导评估和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两基”工作的实施。为在1996年进一步做好这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两基”督导评估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国家教委召开的“三个片会”精神,坚持积极进取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处理实施进度与阶段性要求的关系。要通过督导评估,引导各地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推动政府行为到位,积极创造条件,分地区、有步骤地实现“两基”目标。在要求上,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即在普及程度、教师条件和办学基本条件方面,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其他方面则应视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不要脱离现阶段的可能,再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为此,对现阶段“两基”评估验收有关项目要求再做如下补充:
1.初中阶段入学率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所附说明的办法计算,不能以小学毕业生的升学率代替初中阶段入学率。初中教育阶段适龄少年仍在小学学习的,从1996年起不得再从学龄人口总数中除去,亦不得计入初中在校生数。17周岁人口初中教育完成率必须达到省级规定要求。其中,通过非正规教育完成初中教育学业的,必须符合省级有关规定要求。
2.从1996年起,初中在职专任教师中取得合格学历或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人数(包括在1986年底前教龄满20年并评聘了教师职务的在内),不得低于总数的80%。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的学历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在办学条件方面,小学、初中校舍要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学生都有课桌凳。其他条件应根据省级的规定,因地区实际和学校类型,区别要求,具体掌握,力求先满足教学的基本需要,然后逐步充实,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