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
  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

第二章 开考专业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
  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
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
  第八条 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
  第九条 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条 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
  第十二条 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
  (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