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3年7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公布的《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
(第二十二号)
《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试行),已于1996年7月2日经国家体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 伍绍祖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成年人的体质测定工作,促进成年人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增强成年人体质,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用以检测、评定成年人体质状况的一套标准,适用于全国18-60周岁的男性与18-55周岁的女性。
《标准》测定项目分为两套,第一套:甲组6项,乙组6项;第二套:甲组8项,乙组7项。第一套测定项目可以基本反映体质状况,简便易行;第二套测定项目可以较全面地反映体质状况。开展体质测定的单位可以根据条件,选择其中的一套进行。
第三条 政府提倡成年人按照《标准》每年测定一次。
第四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标准》的施行工作。
全国性行业体育组织经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在本系统内负责《标准》的施行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施行《标准》工作中所需人员、经费、器材及测定工作中医务监督等问题;在施行工作中还应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施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