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标准》中规定的各级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是根据整个体育系统总体情况确定有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和体委要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应根据运动项目开展和承担任务的需要,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在做好定员、定编、定岗等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聘任教练员职务时,应签定聘约,颁发聘书,并在聘约中明确其受聘岗位、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起止时间及其他要求,任职期满,须重新进行聘任。对经过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教练员,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国家级教练员代表着我国体育教练员的最高水平。国家将根据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情况对国家级教练进行总量控制。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由国家体委审定,审定结果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家体委发文通知有关省区市体委,并抄送当地人事(职改)部门。
七、对曾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因工作需要于
《标准》下发前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符合国家级教练条件者,由国家体委一次性特批为国家名誉教练。审批国家级名誉教练的工作程序、业绩要求等,参照国家级教练的办法执行,随审批国家级教练的工作一同进行。国家级名誉教练只是一种称号,不与任何待遇挂钩。
八、《标准》的贯彻实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关系到广大教练员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体委,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教练员在申报教练员职务时,要如实反映本人的情况,凡在申报过程中伪造学历、资历和谎报业绩者,一律取消对其任职条件的审定;审核组织的成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对在审核过程中不坚持原则、违反审核纪律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不能按
《标准》规定进行审核或聘任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体委有权中止其审核或聘任工作。
19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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