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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加强国家卫生城市和卫生城市监督管理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关于加强国家卫生城市和
 卫生城市监督管理的通知
 (全爱卫发[1996]第17号 1996年7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切实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和卫生城市的巩固、提高工作,全国爱卫会将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和卫生城市进行复查,并建立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发展情况年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国家卫生城市和卫生城市的复查。
  1.分级管理
  全国爱卫办组织对国家卫生城市复查和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中的卫生城市进行重点抽查;各省、自治区爱卫会负责所辖卫生城市(包括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复查。
  2.复查方法、内容和范围
  复查采取明查、暗访、查阅资料、民意测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内容以《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为基础,重点检查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城区除四害和单位、居民区卫生。复查涉及范围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城区,包括繁华地段和城乡结合部等。
  3.复查时间
  在两次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期间,应对所有的国家卫生城市和卫生城市复查一次,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爱卫会酌情安排。
  全国爱卫办将定期通报国家卫生城市的复查情况。各省、自治区爱卫会根据五项内容的复查分数,对所辖卫生城市排列名次,并写出复查工作总结,于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当年的一月份报全国爱卫办。所有复查结果将作为下次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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