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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H股发行申请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H股发行申请的批复
 (1996年10月9日 证委发〔1996〕3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募股并上市的函》(皖政秘〔1996〕1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54231.1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4930.1万股。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
  二、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H股发行并完全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公司股份总额为145791.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国家股91560万股,由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持有,占股份总额的62.8%;H股54231.1万股,占股份总额的37.2%。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H股发行后的股份总额为140861万股,其中国家股915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H股49301万股,占股份总额35%。
  三、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H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并将发行和上市情况及时报送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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