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失效]

  (九)中国证监会认为其它应予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工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需要、抽调、聘请地方证管部门和执业水平较高、声誉较好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由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具体检查工作。
  第六条 检查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检查;接受检查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
  第七条 检查人员检查上市公司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和中国证监会开具的证明。
  第九条 被检查公司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检查人员提供的文件主要有:
  (一)公司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以及公司经理办公室会议文件和其他有关管理制度文件;
  (三)反映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五)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检查结果未公布前,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公司均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 被检查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检查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检查时间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并通知被检查的公司。
  第十三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超出中国证监会处罚范围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诊法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