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证监〔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各上市公司,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一时期,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若干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恶炒个别股票等操纵市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以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4.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6.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9.上市公司买卖或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帐户。已经开设的,必须立即纠正。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督促与检查,并将纠正和检查的结果于11月底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股价异常变动的股票的监控,及时查处操纵市场的行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