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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批复
 (1996年10月16日 证监上字〔1996〕15号)


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办〔1996〕193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国资企发〔1996〕116号)和《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40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26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15万股,向前次认购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的股东配售22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600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1353万股的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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