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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1996年10月15日 证监上字〔1996〕13号)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湖北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报送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配股复审申报材料的函》(鄂证办〔1996〕23号)和《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4,199.1141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955.2924万股,向前次认购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的股东配售125.1623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118.6594万股。你公司应按照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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