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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
 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6年10月8日 证监查字〔1996〕10号)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1996年中期报告及董事会公告严重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违反证券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渤海公司以下违规行为:
  一、渤海公司的中期报告所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严重失实,虚增巨额
资本公积金1.8亿余元,属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行为。
  渤海公司于今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7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1996年中期报告中称:“根据与外商合资的需要,由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济南市地产交易物业估价所对长清热电厂、渤海康乐城两处产物业进行了评估。其中,长清热电厂总资产为96865608.53元,比评估前60890486.48元增值3597122.05元;渤海康乐城(位于市中心)占地47.12亩,每亩3200000元总地价150787700元,比评估前9434000元增值了141353700元。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八条之规定,此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计入了资本公积金。”
  1.据调查,渤海公司与香港庆晖国际有限公司的合资项目渤海康乐城仅签订了合资协议,并未经过立项和批准,而经济南市计委、对外经贸委批准立项的保龄球馆项目仅占地3500平方米(折5.25亩),所批准的注册资本为1500元,投资总额为3000万元。渤海公司主要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其出资。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在保龄球馆注册登记后,渤海公司可以实际投入的3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确认增值计入本公司资本公积金。但渤海公司在保龄球馆尚未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对渤海康乐城拟开发的47.12亩土地进行评估,并将其所谓评估增值141353700元计入本公司资本公积金,因47.12亩土地使用权并未全部与外方合资,其评估增值不能列入“法定财产评估增值”。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认定,进行合作经营的企业只应对正式签署并批准的合作项目所占用的土地进行评估,对拟开发的全部土地进行评估并全部调增资本公积金的做法不适合现行制度的规定。因此,渤海公司的上述作法严重违反了《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也导致了中期报告的财务状况严重失实,属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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