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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9月25日 证监发字〔1996〕237号)


建设部:
  你部报送的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辽宁省体改委《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改组设立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辽体改发〔1993〕68号)、建设部《关于分配给辽宁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A股股票发行额度的函》(建法〔1996〕122号)、辽宁省计委和辽宁省证券委《关于批准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股票发行额度的通知》(辽计发〔1996〕328号)、建设部《关于同意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上报复审的函》(建法〔1996〕364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2.76万股,原内部职工股147.24万股占用额度上市(共占用额度2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该公司已托管但未获得发行额度的1079.76万股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及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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