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查字〔1996〕2号处罚决定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 证监查字〔1996〕4号)
中银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查字〔1996〕2号处罚决定,对你所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暂停从事证券业务两个月(执行期从今年7月5日起计算);责成你所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报告我会。
你所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18100583),统一上缴国库。
你所对上述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