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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查字[1996]2号处罚决定的通知(证监查字[1996]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查字〔1996〕2号处罚决定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 证监查字〔1996〕4号)


中银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查字〔1996〕2号处罚决定,对你所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暂停从事证券业务两个月(执行期从今年7月5日起计算);责成你所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报告我会。
  你所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18100583),统一上缴国库。
  你所对上述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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