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查字〔1996〕2号处罚决定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 证监查字〔1996〕6号)
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查字〔1996〕2号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18100583),统一上缴国库。
你公司对上述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