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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9月11日 证监发字〔1996〕224号)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方案的函》(光证发〔1996〕第052号)及内蒙古证监会《关于呈报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方案的函》(内证监发字〔1996〕68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发行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社会公众股(A股)1600万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精神,组织好此次新股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的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
  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及新股发行情况反馈表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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