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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筹)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9月10日 证监发字〔1996〕21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送的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藏政复〔1996〕14号)、《关于下达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计划的批复》(藏政复〔1996〕15号)及《关于报请复审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材料的函》(藏政函〔1996〕9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15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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