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筹)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9月4日 证监发字〔1996〕1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皖政秘〔1996〕146号)、《关于同意安徽省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筹)为使用我省1995年A股额度申报企业的通知》(皖政秘〔1996〕148号)及《关于转报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函》(皖政秘〔1996〕147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17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