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西藏自治区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的批复
(2007年)
你们《关于呈报西藏自治区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计划的报告》(藏农开办[2007]2号)均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你自治区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的批复予以备案;建设范围:项目涉及拉萨市、昌都地区等7个市(地);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1197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无偿资金3176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990万元(其中省级配套990万元),自筹资金6162万元,银行贷款1650万元;项目数量:产业化经营项目22个,其中,种养基地项目14个,加工项目8个。
二、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好各项试点工作,要加强跟踪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总结材料报国家农发办。
(一)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治理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要紧紧围绕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路,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治理两类项目;要以试点项目建设为契机,搭建支农资金整合平台,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建设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种养基地,探索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化机制,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组合”的新机制;要提高项目建设的整体效益,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工作。要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国“三农”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结合贯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引导其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要深入调研,创新机制,积极探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效途径;要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契机,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应得利益,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稳定增加农民收入。
三、请认真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积极争取银行贷款;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两个月内,将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进行资金报账;要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及早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你办批复的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中第
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