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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对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举办或批准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要协调组织优秀运动员积极参与,涉及现役优秀运动员的,由各相关项目管理中心配合完成。

  各相关项目管理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系统训练和竞赛任务的前提下,采取与竞赛活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现役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举办单位要为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安全保障。鼓励有条件的举办单位为优秀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举办单位要为参与活动的优秀运动员提供合理的食宿安排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时间统计和效益评估工作机制,对表现突出的优秀运动员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加大对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展现优秀运动员的良好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协调小组职责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有关要求,“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目标任务
  建立完善的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和组织实施流程,进一步加强对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合理、高效的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二、工作职责
  (一) 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1.对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明确工作实施重点和发展方向;
  2.研究部署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方案,建立切实有效、高效顺畅的组织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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