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第六条 协调小组负责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引导、招募、组织、协调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相关单位要为优秀运动员,特别是现役优秀运动员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第八条 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方式:
(一) 协调小组负责优秀运动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招募、登记、备案等具体工作。
(二) 协调小组与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优秀运动员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
(三) 协调小组根据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计划,结合优秀运动员训练、比赛时间及自身意愿,合理协调、安排参与活动。
第九条 招募流程:
(一)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向优秀运动员发出邀请。各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配合做好优秀运动员的联络、沟通、协调工作。
(二) 对接受邀请的优秀运动员登记备案(附件2)。
(三) 与登记备案的优秀运动员签署《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承诺书》(附件3)。
(四) 建立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情况。
第十条 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优秀运动员的权利:
(一) 享有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必要保障。
(二) 接受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相关培训。
(三) 获得国家体育总局的表彰。
(四) 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优秀运动员的义务:
(一) 自觉维护运动员的社会形象。
(二) 签署《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承诺书》。
(三) 每年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次数不少于2次。
(四) 保守在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工作秘密及其他法律保护的不宜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