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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2]22号)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南、江西省(区)渔业主管厅(局、委),南海区渔政局:

  2011年首次珠江禁渔在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初步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为确保2012年珠江禁渔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禁渔期正常秩序,预防和查处珠江禁渔期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珠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现就做好2012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珠江禁渔管理工作对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意义,全力做好禁渔管理的有关工作,力争今年珠江禁渔管理有新的亮点、新的突破。要加强对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机制,强化禁渔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确保珠江禁渔执法工作取得实效,切实保障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深入宣传,认真严格执法

  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禁渔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视、网络、短信等现代传播媒体的作用,开展全面、持久、深入地宣传发动,使禁渔管理制度逐步深入民心,从而转化为广大公民、特别是渔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禁渔期间,对电、炸、毒鱼及有害渔具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理,抓住典型案件,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成效。对禁渔期间查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公示制度,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应扣减直至取消有关补助,并在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执法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要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的要求,对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关规定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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