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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建设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的函[失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考核标准

  2.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申报表(略)

  附件1:
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考核标准

  一、精神文明建设(30%)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成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并认真实行:

  3.有计划地组织广大职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

  4.积极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制定并执行岗位和劳动技能培训计划:

  5.群众文体生活丰富多彩,职工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工地有良好的文明氛围,宣传工作抓得好;

  6.工程建设各方能够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

  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40%)

  (一)工程实施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1.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

  1.按部有关文件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规范:

  3.工程实施过程中,能严格按合同管理,合理控制投资、工期、质量;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4.建设单位与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关系融洽、协调。

  (二)工程质量管理井然有序

  1.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1.工地实验室拥有必要的检测设备:

  3.各种档案资料真实可靠,填写规范、完整;

  4.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单元工程优良品率达到70%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5.出现质量事故能按用三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

  (三)施工安全措施周密

  1.建立了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和保证体系,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标准,并制定了安全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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