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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建设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的函[失效]


  第六条 申报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巳完工程量一般应达全部建安工程量的30%以上。

  2.工程未发生过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符合《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的要求。

  第七条 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l.部直属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直接上报;

  2.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项目、跨省区边界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进行审查后上报;

  3.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后上报。

  第八条 各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考核标准》,在进行检查评比的基础上,向部排序推荐,推荐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九条 申报单位须填写《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申报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应附项目简介以及反映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的录相带或照片(至少10张)等有关资料,于当年的4月份报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根据申报工程情况,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有关工程的现场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报告。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申报和接受复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三条 评为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的项目,由水利部建设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授予建设单位奖牌;授予设计、监理、有关施工单位奖状。项目获奖将作为评选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获奖后,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取消其曾获得的“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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